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6.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合格及以上,并符合单项奖(三等奖学金)及以上优秀学生的其它评选条件;
7.家庭经济困难的院(部)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先参评;
8.学年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但有突出表现者,可从严掌握参评。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受处分学生处于处分期内的;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根据各学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部)。对于采矿工程、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等艰苦专业的学生适当给予倾斜。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各学院(部)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要向全院(部)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各学院(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部)上报的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学院(部)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年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和年度评优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校财务资产部和有关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发现获奖学生有用奖学金请客、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